来源于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现金在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后应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 返还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按各合伙人实缴比例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直至各合伙人收回其实缴资本;
(2) 如有剩余,再按如下比例提取业绩报酬:(i)对于认缴出资额在100万以上并不超过500万的合伙人按5%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ⅱ)对于认缴出资额在500万以上并不超过1000万的合伙人按3%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ⅲ)对于认缴出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合伙人按1%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8.1.2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应分配给违约合伙人的收益抵作其未按期缴纳的实缴出资。
8.1.3 普通合伙人有权减免特殊有限合伙人的业绩报酬。若出现上述减免业绩报酬的情形,则上述8.1.1(2)中的提取“业绩报酬”行为均不涉及该特殊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