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现金在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后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 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按各有限合伙人实缴比例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直至各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实缴资本;
(2) 其次,优先回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段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累计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
(3) 第三,92/8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达到(优先回报/92%×8%)的金额;
(4) 第四,92/8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九十二(92%)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八(8%)分配给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