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现金在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后应当分为专项投资A部分和专项投资B部分,按照以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专项投资A部分:】
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 首先,有限合伙人成本返还。百分之百(10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以下两者之和:(a)届时该有限合伙人就已退出的该轮投资已经支付的投资成本所对应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和(b)截至本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中用于分摊的筹建费、管理费及其他合伙企业费用的金额;
(2) 其次,8%优先回报。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其就上述(1)段下的金额获得按照每年百分之八(8%)的单利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每一期实缴出资的付款到期日(如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延期出资的,为实际出资之日)起到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出资之日止;
(3) 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百分之百(10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3)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等于以下两者之和的百分之五(5%):(a) 截至该等分配时点合伙企业根据上述第(2)段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和(b)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段获得的收益分配额;
(4) 最后,95/5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九十五(95%)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五(5%)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段及本第(4)段所得分配称为“绩效收益”,普通合伙人有权减免特殊有限合伙人的“绩效收益”。若出现上述减免“绩效收益”的情形,则上述第(3)段及本第(4)段中的提取“绩效收益”行为均不涉及该特殊有限合伙人。)。
【专项投资B部分:】
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 首先,成本返还。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以下两者之和:(a)届时该有限合伙人就己退出的投资项目己经支付的投资本金所对应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和(b)截至本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中用于分摊的筹建费、管理费及 其他合伙企业费用的金额;
(2) 其次,8%优先回报。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其就上述(1)段下的金额获得按照每年百分之八(8%)的单利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每一期实缴出资的付款到期日(如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延期出资的,为实际出资之日)起到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出资之日止;
(3) 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百分之百(10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3)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等于以下两者之和的百分之十(10%):(a) 截至该等分配时点合伙企业根据上述第(2)段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和(b)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段获得的收益分配额;
(4) 最后,90/10 分配。如有余额,应百分之九十(9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百分之十(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段及本第(4)段所得分配称为“绩效收益”,普通合伙人有权减免特殊有限合伙人的“绩效收益”。若出现上述减免“绩效收益”的情形,则上述第(3)段及本第(4)段中的提取“绩效收益”行为均不涉及该特殊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