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可分配收入应先支付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债务、管理费、托管费等合伙企业费用后:来源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收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对于出资违约合伙人而言,不包括其违约出资的部分)进行初步划分;合伙企业的不使用资金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的金额在相应的合伙人之间进行初步划分。按照前述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 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按各有限合伙人实缴比例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直至各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实缴资本;
(2) 如有剩余,再按如下比例提取业绩报酬:(i)对于认缴出资额在100万以上并不超过300万的有限合伙人按6%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ⅱ)对于认缴出资额在300万以上并不超过500万的有限合伙人按5%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ⅲ)对于认缴出资额在500万以上并不超过1000万的有限合伙人按3%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ⅳ)对于认缴出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按1%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及/或特殊有限合伙人,具体由普通合伙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