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樟创富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公告

2018-12-25 10:33

尊敬的【金樟创富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北京金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管理的金樟创富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2017年7月20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

为更好地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根据《金樟创富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第(二)条的约定对该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新增第【十一】章第【(五)】条投资限制第3项投资限制

新增:

“3、本基金如投资信托计划,其资金用途不得明确列示以下标的:非标债权类资产(不含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未上市企业股权、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各类资产收益权。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二)修订第【十五】章第【(一)】条第5款第(5)项估值方法

原表述:

“(5)基金持有的场内期权,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持有的场外期权合约,依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期权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确认期权合约损益,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无法提供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成本估值;持有的场外收益互换合约,依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收益互换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确认合约损益及履约保证金,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无法提供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成本估值;持有的券商收益凭证,如收益凭证投资协议中有明确预期或固定收益率的,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没有预期或固定收益率的则根据投资双方关于本金和收益的结算条款,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应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股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确认日按成本确认账面价值,有明确预期利率的按预期利率每天计提应收利息。”

修改为:

“(5)基金持有的场内期权,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持有的券商收益凭证,如收益凭证投资协议中有明确预期或固定收益率的,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没有预期或固定收益率的则根据投资双方关于本金和收益的结算条款,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应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股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确认日按成本确认账面价值,有明确预期利率的按预期利率每天计提应收利息。”

(三)修订第【十五】章第【(一)】条第5款第(6)项估值方法

原表述:

“(6)本基金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场外投资标的,按场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份额数量、收益率、最新份额净值)估值。有确定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投资标的,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按份额净值计价的投资标的,按照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提供以上信息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信息作为估值依据,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

修改为:

“(6)本基金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场外投资标的,应由场外投资标的的产品管理人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投资的相关投资协议以及投资产品的份额数量、净值、赎回情况、分红情况等估值信息;场外投资标的的产品管理人未提供以上信息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信息作为估值依据,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前述场外投资标的应按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场外投资标的的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信息(份额数量、收益率、最新份额净值)估值。有确定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投资标的,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

按份额净值计价的前述投资标的,应按照其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在获取相关产品关于计提业绩报酬等信息后,采用虚拟计提业绩报酬的形式,以虚拟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其中虚拟单位净值为场外投资标的份额净值扣除估值当日预计内含的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由场外投资标的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或者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投资标的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及时向本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投资标的的虚拟单位净值,投资标的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未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本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信息作为估值依据,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若持仓的场外投资标的未能获取当日虚拟单位净值的,则沿用上一日虚拟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标的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提供以上信息的,则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本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信息作为估值依据,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如因托管人未及时获得完整、准确的估值信息或估值信息发生变更致使本基金净值发生波动或无法反映真实资产状况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存在上述条款未覆盖的投资品种,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商定一致,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全体投资者披露估值方法调整的说明后(同时将加盖其公章的估值方法调整说明函送达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行政服务机构),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估值方法调整说明的披露即视同为对前述估值方法条款的变更,具有合同变更生效效力。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鉴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估值方法调整的可能以及估值方法变更后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投资者在收到估值方法调整的说明后必须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估值方法变更所产生的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对估值方法调整所产生的相关影响对基金投资者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四)新增第【二】章释义

新增:

“虚拟单位净值:指场外投资标的份额净值扣除估值当日预计内含的业绩报酬后的份额净值,”

(五)修订第【十六】章第【(五)】条基金的税收

原表述: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修改为:

“(五)基金的税收

(1)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本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源于本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形成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相关税负由本基金资产承担。相关税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计算后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划付至私募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税款申报缴纳。

(2)本基金清算后,基金财产不足以偿付上述税款,或者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由本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形成的应由本私募基金资产承担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相关税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补缴金额进行追索。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以外的各纳税主体、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4)如将来本私募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具体执行方式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经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私募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六)修订第【十九】章第【(二)】条第5款税收风险

原表述:

“5、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修改为:

“5、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执行要求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七)修订第【二十四】章第【(二)】条第1款合同变更方式

原表述:

“1、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修改为:

“1、非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八)修订第【二十四】章第【(二)】条第2款合同变更方式

原表述:

“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修改为:

“2、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指引、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直接修改基金合同,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九)修订第【十九章】章第【(二)】条第6款第6.4项

1、修订第6.4.4项

原表述:

6.4.4 融资融券风险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自身变化原因导致损失的风险,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基金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因监管原因而受到影响,比如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基金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

B、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额度,并由此导致基金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或本基金适用的相关警戒线指标被证券公司单方面提高。

C、因基金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终止、清算情况时,基金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D、基金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修改为:

6.4.4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

 (3)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5)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6)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7)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2、新增第6.4.5至第6.4.7项

新增:

6.4.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如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实际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

6.4.6净值波动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公开募集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等产品,投资上述产品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将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净值波动风险: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6.4.7关联交易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十)修订第【十一章】章及第【(十)】条

原表述:

(十)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如有)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本基金可参与场外证券业务(含以证券公司为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的交易,投资收益受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收益产生不确定性的风险。

修改为:

(十)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如有)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本次变更于2018年12月25日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金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金樟创富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