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上恒泽1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公告

2018-06-08 14:52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格上恒泽1期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

根据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格上恒泽1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合同(一) 】约定,决定对本基金投资范围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格上恒泽1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所列“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第“(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条

原内容为:

“投资范围:

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含定向增发)、参与港股通(包括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并有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3.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逆回购;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现变更为:

“投资范围:

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含定向增发)、参与港股通(包括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当本基金可以参与收益互换,并且中泰证券能够为本基金参与收益互换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情况下进行收益互换);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并有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3.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逆回购;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二)《格上恒泽1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所列“十一、基金的投资”中第“(二)投资范围”条

原内容为:

“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含定向增发)、参与港股通(包括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并有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3.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逆回购;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现变更为:

“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含定向增发)、参与港股通(包括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收益互换(含跨境收益互换)(当本基金可以参与收益互换,并且中泰证券能够为本基金参与收益互换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情况下进行收益互换);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并有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3.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逆回购;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次变更于2018年6月8日生效。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2018年6月8日